【現狀評價意義】
具體因素----通過質譜分析等多種手段明確工作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具體數據—--通過現場檢測明確工作場所危害因素濃(強)度;具體問題—--通過防護設施檢測等手段明確作業場所存在的問題;具體對策—--通過綜合分析改善存在問題,降低企業風險。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現狀評價周期】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每三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