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評價意義】
1) 符合法律規定----可能產生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 預測危害因素種類及濃(強)度----通過類比法等手段預測項目建成后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及強度;
3) 源頭控制職業病----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為什么要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
第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及人員數量等;
(二)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
(三)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對策與建議;
(四)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及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可以運用工程分析、類比調查等方法。其中,類比調查數據應當采用獲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與建設項目規模和工藝類似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預評價時機】
項目可行性論證及設計階段